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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眾購買包裝飲用水產品 應注意水源別、水源地、產品等標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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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27 00:01: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民眾購買包裝飲用水產品 應注意水源別、水源地、產品等標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民眾於購買包裝飲用水產品時,應注意水源別、水源地、產品標示是否有廠名、廠址、電話號碼、產品是否在有效期限內、瓶蓋瓶口是否緊密完封、容器外型無凹陷,並仔細觀察產品外觀,切勿購買含有懸浮物或雜質的商品。

臺北市衛生局指出,為了解市售包(盛)裝飲用水之衛生安全,針對臺北市便利商店、超市大賣場、加水站及製造工廠等進行包(盛)裝飲用水水質檢驗及標示檢查,本次並特別針對餐飲業者提供顧客之飲用水進行檢驗,總計抽樣三十七件產品,水質檢驗結果一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百分之二點七,另針對二十四件包裝飲用水工廠之桶裝水及市售包裝飲用水產品標示進行檢查,結果二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百分之八點三)。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此次共計查驗三十七件產品,包含十五件包裝飲用水、九件桶裝水、八件加水站及五件餐廳提供顧客的飲用水,其檢驗項目為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及重金屬(鉛、鋅、銅、汞、鎘、砷)、溴酸鹽,結果一件不符規定,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爰依同法第52條第2項前段規定,令業者將同批違規產品回收、銷毀,不得販售,復經製造工廠轄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改善期後複抽結果,已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說明,另二十四件(八件加水站及五件餐廳飲用水除外)包裝飲用水外包裝標示,其中二件產品未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規定標明水源地點,來源廠商屬本市者,已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責令業者回收改正,並提出改善措施,經追蹤查核新標示已符合規定。來源廠商屬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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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31 05:33:38 |只看該作者
源頭不把關
要消費者注意
出的事司法毫無指望?
這種環境
有時候只能天天燒香求自己沒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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