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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董事得單方終止與公司間委任契約 法院:自得合意終止委任關係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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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30 07:08: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董事得單方終止與公司間委任契約 法院:自得合意終止委任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作出判決,認為公司與董事間的關係,是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的委任關係,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身分。而公司董事既得隨時單方終止與公司間的委任契約,自也得以合意終止董事與公司間的委任關係。

臺中高分院指出,有公司股東經選任為公司董事,嗣因無意再擔任董事,而與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合意終止董事的委任關係。由於當日未作成書面文件,為免爭議,於是擬妥載有合意終止日期且不再擔任董事及嗣後公司營運及盈虧與其無涉的聲明書,交由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用公司大小章。但嗣後發現仍名列公司董事,恐影響其權益,於是提起訴訟。公司則以董事已更換數屆,確認過去的法律關係並無確認利益,而聲明書未記載辭任之意,也無合意終止委任的文字,且依公司法第199條規定,需由股東會決議始得解任董事,認為該股東主張與事實不符予以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認為,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規定;又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公司與董事間地關係,是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的委任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身分。而公司董事既得隨時單方終止與公司間的委任契約,自亦得以合意終止董事與公司間的委任關係。

臺中高分院最後表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雖未以言詞表示同意合意終止董事委任關係,但其既已看過聲明書,且對於股東已表示不願繼續擔任董事之事知之甚詳,並代表公司在聲明書上簽名,蓋用公司大小章,應認為已達成合意終止董事委任關係的默示意思表示,雙方對不繼續擔任董事的意思表示一致,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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