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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試用期懷孕隔天被通知離職 法院:公司應證明非因懷孕差別待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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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9-1 00:27: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試用期懷孕隔天被通知離職 法院:公司應證明非因懷孕差別待遇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公司業務經理試用期告知懷孕隔天即被通知離職的案件,作出110年度台上字第576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須證明並非因業務經理懷孕而為差別待遇,法院應實質審酌性平會的審定書,並再予調查審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有公司業務經理在三個月試用期間懷孕並告知公司人事經理,卻在隔天就被主管通知離職,業務經理認為自己受到懷孕歧視,公司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不生效力,要求公司給付工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但公司則抗辯,業務經理於試用期間有上班時間內不假外出,未經准許擅離職守行為,且業務能力、業績表現未能通過考核,依雙方簽訂的合約約定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因為業務經理告知懷孕才終止。

本件於一、二審都判決業務經理敗訴,認為業務經理於試用期間未滿兩個月,就有兩次未事先告知或請假擅自離開公司的行為,違反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公司因此認定業務經理有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的不適任工作情形,決定不繼續維持僱傭契約,並無權利濫用的情形。然而業務經理不服原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該院則有不同看法。

最高法院指出,雇主因受僱者懷孕而為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的差別待遇,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性別歧視的範疇。懷孕受僱人只須依同法第31條規定,釋明受差別待遇的事實,此時就應由雇主證明其知悉受僱者懷孕前後並無差別性。而公司所提出的考核表,是在業務經理告知懷孕之後才作成,如果公司是在知悉業務經理懷孕後,才指責她工作不力、不適任,就無法證明公司並非因業務經理懷孕而為差別待遇,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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