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80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開瓦斯輕生又點煙判決無罪 新北地院:氣體濃度未達爆炸及有害人體程度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懇辭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發帖狂人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星座之星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9-1 00:27: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開瓦斯輕生又點煙判決無罪 新北地院:氣體濃度未達爆炸及有害人體程度

‧本案一審無罪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因情緒壓力過大,在住處開瓦斯企圖輕生,又拿打火機點燃香菸,涉及刑法第177條公共危險罪嫌;但該院認為,當時住處測到的氣體濃度遠低於爆炸下限,也低於致生輕微生理症狀的濃度,因此判決無罪。

新北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因心情不好,打開住處的瓦斯桶企圖輕生,後來其友人及社工人員以電話安撫情緒後,男子才打開大門,卻又拿打火機點菸抽,警方到場將他移送法辦。男子雖辯稱只是開啟瓦斯桶開關要吸食幾口瓦斯輕生而已,不是故意讓煤氣瓦斯洩漏,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此舉已觸犯刑法第177條公共危險罪,因此將男子起訴。

刑法第177條規定,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是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北地院表示,丙烷爆炸下限是濃度百分之二左右,而一氧化碳影響人體嚴重性中最輕微者,須暴露在高達百分之零點零一含量的一氧化碳達六至八小時,才會產生頭痛、昏沈、噁心、肌肉無力等輕微生理影響。但消防人員在男子住處測到有機氣體濃度遠低於爆炸下限,而一氧化碳最大濃度也低於致生輕微生理症狀所需的濃度,顯然男子開啟瓦斯桶漏逸煤氣瓦斯的程度尚未達有害人體生命健康或驟遇火源即生氣爆燃燒的程度,未達致生公共危險的具體客觀事實,因此判決無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系統通知:簽名被屏蔽。請速依下列順序辦理更新,1.退出系統;2.重新登入;3.更新資料。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0 21:48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