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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案件公文書可用電子方式作成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修正
經濟部二十六日增訂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2條之1條文,未來主管機關受理商業登記申請案件時,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的公文書,可以用電子方式作成及傳送。
經濟部表示,為落實電子化政府的政策目標,提升行政作業的效率,商業登記案件之公文,除以現行書面郵寄方式送達外,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2條之1第1項規定也可以用電子文件送達。也由於電子送達時,因為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為保障商業的權益,同條第2項規定電子文件送達前,須經商業或其代理人的同意。
關於送達的時間,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2條之1第3項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的資訊系統所記錄商業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的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此外,為兼顧商業的權益,並避免衍生其他爭議,同條第4項規定,如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五個工作日內於電子公文下載平臺下載電子公文,就會用紙本公文送達,以確保商業能收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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