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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特定員工旅遊 費用應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都能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無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都免視為員工所得,但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就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所支付的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果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而由營利事業負擔,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營利事業,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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