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84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 基隆地院: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均觸犯贓物罪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懇辭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發帖狂人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星座之星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9-6 00:02: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居間介紹買賣贓物 基隆地院: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均觸犯贓物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曾向友人借錢調頭寸,明知其持有的金門高梁酒是偷來的,但礙於情面出面替他尋找買家,並賣給不知情的老酒回收行,該院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牙保贓物罪判該男子拘役四十天。

基隆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明知友人所持有的六罈金門高粱酒是贓物,卻因缺錢花用,仍舊答應幫對方尋找買主出售,還另外邀朋友一同將高粱酒搬上車後,載往老酒回收廠,以七千五百元的代價賣給不知情業者銷贓。而這批金門高梁酒主人,在老酒失竊後便報警處理,警方因此循線查出男子是銷贓者。

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贓物論。該院進一步指出,所謂的牙保,指的是居間介紹的意思,明知贓物而居間介紹,無論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均觸犯贓物罪。

基隆地院最後表示指出,男子即便知道高粱酒是贓物,卻幫助尋找買主,不但助長犯罪,更會造成被害人找回遺失物的困難度,同時不利警方查緝。因此,男子雖然不是偷酒嫌犯,但卻在明知是贓物情況下居間介紹買賣,該院因此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牙保贓物罪判處拘役四十天。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系統通知:簽名被屏蔽。請速依下列順序辦理更新,1.退出系統;2.重新登入;3.更新資料。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0 21:46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