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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增訂金屬合金類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 衛福部公告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8/30)日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草案」,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的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以精進對金屬材質食品容器具的管理,並酌修文字敘述,使部分標準的條文更為明確,避免適用疑義。
衛福部指出,由於金屬合金類材質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了加強該類材質產品的管理,草案第6條擴大管理對象,從金屬罐擴及至所有金屬合金類材質,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強化金屬材質的材質試驗,增訂金屬合金類的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同時針對各類材質的試驗項目規定,改以附表呈現,使標準的內容呈現更為簡潔易讀。
此外,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針對塑膠製食品容器具不得回收使用的規定,所指不得「回收使用」,是因塑膠材質不如玻璃材質,除了易產生使用後的痕跡外,也無法透過高溫清洗消毒以回復至新品狀態,因此規定不得以回收清洗後的容器具作為新包材再包裝食品販售。
衛福部表示,目前因應材料科技的發展所引進的塑膠再製技術,或一般食品製造、販賣及餐飲業者,使用可重複清洗的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行為,皆非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所轄範疇,食品業者應確認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前提下,重複使用塑膠材質的容器具。草案第2條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的文字敘述,使標準適用範圍更為明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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