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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相當代價買賣股份 國稅局: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倘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參照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9號函釋,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者,始得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股東轉讓持股予買受人,經查核後發現部分資金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買受人帳戶,渠等實際交易金額,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顯不相當,股東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營造牌照買賣,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股票買賣價格符合巿場客觀行情。
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故股東移轉標的確為股權。渠等移轉股權,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減除已收股款,核定股東等人應納之贈與稅額,並輔導其等於十日內補申報贈與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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