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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遴選資格提高 重大暴力犯罪不得遴選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已完成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並送交行政院,除了提高遴選資格,並列舉故意犯罪致死、強盜等重大暴力犯罪不得遴選外役監,另增列違反返家探視規定等情節重大者移回一般監獄的規定,以保障警察及民眾安全。
法務部指出,外役監的遴選資格依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刑期七年以下或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可申請外役監。未來將提高遴選門檻,遴選外役監受刑人須合於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三項要件,始得遴選。
有關外界認為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不得遴選規定過於寬鬆的問題,修法後則大幅增加列舉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殺人、暴力犯、十年以上重罪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遴選資格。此外,增列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違反返家探視規定等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各款情形,均應報准後解送移回一般監獄執行,通盤檢討外役監標準,確保警察及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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