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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經逮捕應 24 小時內移送 行政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草案
行政院(9/29)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少年事件的性質,為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的必要,針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的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增訂相關規範,落實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
司法院指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少年有或疑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時,為確定應否應移送少年法院,草案第18條之1規定,必要時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人到場接受詢問。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者為少年,或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草案第18條之5及第18條之6規定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
司法院說明,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草案第18條之2明定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若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或所觸犯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草案第18條之3規定,可以不經通知,逕行報請核發通知書強制到場。草案第18條之4則明定有急迫情況,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的要件及程序。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司法警察官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的規定。在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草案第18條之8明定應注意少年的身體及名譽,只在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的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時,才能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少年法院接受事件後,若證據或資料未完備,可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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