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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施暴女立委 一審判決出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立法委員遭施暴案件作出判決,男子因涉嫌對女立委施暴遭檢方起訴傷害、恐嚇、強制、和私行拘禁等八罪,歷經八個多月審理後,該院由原先的八罪增加到十三罪,共處兩年十個月有期徒刑,除了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八個月之外,其餘皆可易科罰金。
新北地院指出,男子與立委本是男女朋友,被控在飯店內對其施暴、強迫寫自白書、並使用手機上網傳送非她本意的訊息;另外還在母親靈堂外對立委施暴,事件遭媒體曝光前後,更數度對其恫嚇。男子雖提出自己有情緒障礙等辯解,但法院根據醫院精神鑑定,認定他在施暴時,並沒有幻覺、妄想或嚴重情緒等影響心智、辨識能力等情況,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的情形。
此外,男子不斷透過持有不堪的資訊、要求其配合否則將對外公布,並一再透過肢體、言語、精神暴力及情緒控制方式,造成立委的心理恐慌;事發後,僅坦承有刑法第277條的傷害行為,對其餘作為辯詞反覆不一,且至今未取得受害人原諒。
新北地院最後表示,對於立委指控男子強迫她下跪又搶走手機、將她私行拘禁在飯店部分,該院認為檢方未具體指出男子是以何種方式私行拘禁,且期間曾有飯店服務人員遞送冰袋,立委卻未求救,因此只判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同法第302條私行拘禁部分判無罪。最後共處兩年十個月有期徒刑,除了傷害罪的八個月之外,其餘皆可易科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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