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97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進口人支付協力廠商權利金 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應計入完稅價格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經典文章之星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10-14 00:56: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進口人支付協力廠商權利金 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應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前(10/4)日表示,進口人支付協力廠商的權利金及報酬,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並且是銷售條件之一,就應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指出,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如未計入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應計入完稅價格。近期有零售商因不諳申報規定,沒有將支付進口貨物的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超過新臺幣兩千萬元。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要視個案而定,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協力廠商,並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權利金如果是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協力廠商,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就須計入完稅價格。

臺北關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漏未計入的情形,應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避免受罰,若對於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疑義,可以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同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於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0 10:3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