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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律師得擔任機關或公立學校訴訟代理人 法務部公告律師法草案
法務部於日前公告「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常面臨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設置公職律師的需求日益漸增,故於此次提出修正,以解決實務上的需求。
有關公職律師的定義,草案第23條之1規定,是指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而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而公職律師既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公會,自得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並不以訴訟為限,因此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公職律師既專任於政府機關,自無設置主事務所的可能,草案第24條修正公職律師免除設主事務所的規定。此外,公職律師離職後轉任律師,其於任職期間確有知悉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的秘密事項,也有利用人際關係的方便從事不法行為的疑慮,草案第28條也修正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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