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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股東與公司溝通應透過董事代表人 金管會備查實務守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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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2 00:08: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股東與公司溝通應透過董事代表人 金管會備查實務守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十三)日表示,已督導銀行公會,就監理機關發現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的疑義,研議修正「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已備查,將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遵循,以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的公司治理。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訂有有控制能力股東應遵守事項,此次增訂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的溝通互動應遵循原則,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間的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銀行)的代表人為之,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金管會指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此次增訂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9條之1規定,董事長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的態度行使職權。如長期於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有效執行。

如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增訂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9條之2規定,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於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定之產金分離原則。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所得行使的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金管會最後表示,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相關制度與落實執行,透過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的帶領,型塑良好價值觀與行為,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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