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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司短漏報所得稅情節輕微 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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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6 10:16: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司短漏報所得稅情節輕微 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

財政部於日前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財政部指出,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規定。

此外,如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其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二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也可適用虧損扣除規定。

財政部提醒,公司平時帳務處理應如實記載,如發現有不慎短漏報所得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除可免除處罰外,若當年度有申報適用虧損扣除,也可適用較高的金額及比例計算是否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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