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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不執行業務股東已行使簿冊閱覽權不因而消滅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有限公司非執行業務股東請求交付公司文件供閱覽的事件作出判決,認為即使在訴訟進行中,公司組織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已行使有限公司時期的簿冊閱覽權並不因而消滅。
最高法院指出,有限公司的非執行業務股東主張自己未曾收過召開股東會的通知,為瞭解公司財務狀況,多次促請董事提出相關簿冊文件供查核,但都遭到拒絕,且公司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為了避免股東查閱帳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命股東提出相關文件供股東及會計師查閱影印。董事則抗辯,公司已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業務的監察權已失去依據。
本件在一審時,法院認為公司於股東起訴時固仍為有限公司,但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自應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及第245條第1項,由監察人行使監察權或由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以查核公司財務狀況。然而,二、三審法院則有不同見解。
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26號民事判決理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的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屬單獨股東權,且具股東固有權及自益權性質。因此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為瞭解公司財務狀況,起訴請求董事交付文件供閱覽,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縱於訴訟進行中,公司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已行使有限公司時期的簿冊閱覽權並不因而消滅,判決股東勝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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