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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他人使用應訂契約並公證 否則將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朋友作住家使用,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才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房屋借給朋友作為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何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實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為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個人將房屋借給朋友當作住家使用,如果是無償借用,民眾要記得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兩人證明確為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以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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