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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6 配套保障人民權益
司法院(12/26)日表示,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強化法官專業性,提高裁判品質,並具有首創巡迴法庭制度、優化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搭配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及防杜濫訴等六項重要配套措施,以維護人民權益。
司法院指出,為強化法官專業性,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的事件,改由三所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新制將於明(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路,而簡易及交通等事件,依同法第232條第2項及第237條之9規定,法官仍可透過巡迴法庭制度到各地方法院開庭,此外,原住民及部落也能依同法第15條之3就近提起訴訟,保障人民應訴便利。
司法院說明,行政訴訟法第122條之1第4項規定,有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的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請自己信賴的人陪同一起開庭。為早日和平解決紛爭,本次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無礙公益的維護,依同法第228條之2規定,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節省訴訟資源。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新制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環保、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事件及再審事件,原則上都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果沒有錢請律師,同法第49條之3規定,也可以依據訴訟救助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另外,在防杜濫訴方面,基於惡意、不當或是濫用程序目的提起訴訟且欠缺合理依據,同法第107條第6項規定,法院可以駁回起訴,並視個案情節裁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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