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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族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原住民應包括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關於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的問題,憲法法庭(10/28)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的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未及於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有違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及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相關機關應在三年內完成修法。
有西拉雅族人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將平地原住民限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導致同樣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僅因未及於政府所定期間辦理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使西拉雅族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侵害具原住民血統者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的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的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此外,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的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所保障,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修正或另定特別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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