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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鍋燙髮害顧客禿頭 法院:可作造型遮蔽不屬重傷害
‧本案二審有罪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針對電子鍋燙髮過失傷害的案件作出刑事判決,認為燙傷雖造成顧客禿頭等外觀變更,但對人體並無重大影響,且能用髮型遮蔽,並非重傷害,改依過失傷害罪,對美髮師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全案確定。
有美髮師利用電子鍋為女子燙髮,過程中因管線鬆脫蒸氣散出,女子反映灼熱不適後,美髮師僅關掉電子鍋,而未立即拔除管線,導致女子頭皮、臉部、耳朵都遭蒸氣燒燙傷,造成耳廓畸形且部分頭皮禿頭。女子提告過失傷害,一審法院認為,女子受到的傷勢,即使接受後續重建或植髮手術,也無法完全恢復,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定重傷害的程度,依刑法第284條後段的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美髮師有期徒刑七月。
高雄高分院說明,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指的是除去同項第1款至第5款的傷害,而於身體或健康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而言,其傷害並不以須達於毀敗程度為必要。然而,如經過相當的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其效用者,就不屬於該款重傷。
高雄高分院進一步說明,女子經過治療後,雖仍有部分頭皮毛囊受損而禿頭,以及耳廓畸形的情況,造成外觀上的變更,但衡量經治療後傷害的部位、程度以及對人身體、健康所具有的重要性,認為並不構成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的程度。況且女子還能對頭髮作適當造型遮蔽,例如用另一側頭髮遮蓋等方式,因此無法認定屬於刑法上的重傷害,改判美髮師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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