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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 金管會修正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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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10 00:18: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 金管會修正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除了提升董事長專業能力,並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的利益衝突控管,有助於強化對證券商及期貨商的經營管理。

金管會指出,為健全證券商、期貨商的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新修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條之1及新修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2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的能力外,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以提升董事長專業能力。

此外,證券商及期貨商經理人負責執行公司重要政策及業務管理,其所具備資格條件的維持,及其是否適任,均為影響證券商穩健經營的要素,新修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及新修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0條之1明定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的職責,且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的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的評估。

金管會最後表示,有鑑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之3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3規定證券商、期貨商的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違反利益衝突情事,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以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的利益衝突控管。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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