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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保險業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金管會發布申請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保險業向金管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遵循的事項,包括申請期限、內部陳核程序及應檢附的申請書件等事項。而保險業經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其執行品質也將作為金管會調整檢查週期的參考。
參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同辦法第38條第3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該制度實施者,應提供評估文件。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的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而本次發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27日金管檢保字第11106101871號令,申請期限應為申請年度八月底前,經核准後,於次一年度起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申請時,應先將相關申請書件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則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申請時,並應檢附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自評表、審計委員會核議結果與提報董事會通過的提案及相關會議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監察人或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一併檢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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