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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 國稅局:由國內營業人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三)日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內買受人為該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其向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使用者,不用繳納營業稅,應於給付報酬的隔一期開始十五日內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七十四欄位。如果是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的使用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七十四欄位外,應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例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的次期十五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應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營業人若向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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