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6-24
- 最後登錄
- 2025-9-6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36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038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申請定居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出國 3 個月內免附健檢證明 內政部修正辦法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以簡政便民。
內政部指出,基於家庭團聚權,已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明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申請隨同居留經許可的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申請延期居留的積極條件及經許可者的延期居留期間。另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新修同辦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規定,將「未滿十六歲入國」修正為「未滿十四歲入國」。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有鑑於實務作業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同辦法第23條針對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出國者申請延期居留,修正為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以求規範一致。
內政部最後表示,為簡政便民,新修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第24條增訂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