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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公司採權益法之保險被投資公司 金管會令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111年11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4722號令,說明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採權益法的保險被投資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規定。
金管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採權益法的保險被投資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將帳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的金融資產,依該會111年11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4942741號令計算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該保險被投資公司所重分類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按採權益法的持股比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金管會說明,公開發行公司採權益法的保險被投資公司重分類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若有迴轉,公開發行公司可以針對迴轉部分,按採權益法的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公開發行公司並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保險被投資公司重分類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數及其相對應所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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