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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肢障者可報考司法官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院於日前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同時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用人機關應以職務必要及最少限制為原則,因此刪除重度肢障為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的規定,從今年起重度肢障者將可報考司法官考試。
考試院指出,過去司法官特考體格檢查為應考人通過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後辦理,如檢查不合格或未於期限內繳交體格檢查表,將無法應第三試口試,體格檢查即屬對第三試應考資格的限制。考量肢體障礙應考人的應考試權不宜被剝奪,新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刪除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保障國人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現行體格檢查項目有關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情形認定,實務執行上似形同具文,因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第3款將「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此款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考試院最後表示,此次修正後,具有法學素養的重障者也可以貢獻專業於司法界;且新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8條同時將現行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以強化第三試口試篩選功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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