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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最高 25% 行政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11/17)日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提供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
經濟部指出,草案第10條之2第1項明定,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投入的研究發展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均達一定規模,以及在我國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者,可以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經濟部說明,所稱有效稅率,依草案第10條之2第5項規定,是指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率,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計算應納稅額,須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等,以核算申請公司實際在國內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也明定一定比率,一百一十二年為百分之十二,一百一十三年起原則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一十三年可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百分之十二。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草案第10條之2第2項明定符合要件的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抵減稅額上限。同條第3項則明定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的公司,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能重複適用其他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的所得稅優惠。草案第10條之2第4項則規定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2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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