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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義務役因公傷亡慰問金 內政部修正辦法
內政部(12/21)日修正「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為加強照顧因公傷亡的義務役軍人及遺族,調高義務役軍人作戰、因公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發給基準,並將安養津貼調整為按月發放。
內政部指出,為了避免重複發給慰問金,國軍人員因戰公傷亡慰問實施規定第8點規定,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慰問金,已達該規定給予基準者,不再發給慰問金,這卻導致義務役軍人與替代役役男的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發給基準不一致。本次修正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4條附表一,義務役軍人作戰死亡慰問金由一百二十萬元調高為一百八十萬元;因公死亡慰問金由一百萬元調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按等級,由一萬元至六十萬元調高為兩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
內政部說明,有關安養津貼的發放週期,本次修正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及第4條附表二,由每三節發放改為按月發放,以衡平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退停役人員安養津貼發給週期。此外,同辦法第9條之1增訂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與安養津貼發給或停發的時點,以及身心障礙狀況變更後發給之時點及基準。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第2項增訂義務役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未達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者,其慰問金由國防部發給,以資明確。而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屬縣(市)政府發給者,依同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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