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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鱷魚皮包恐犯法?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民眾網 2022/12/07 11:37
文/馮美珊
A女在國外看見一個鱷魚皮包很漂亮,買下來後,放在托運行李,打包準備回臺,結果在臺灣機場入關時,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稱台北關)稽查人員當場查獲該鱷魚皮包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揚子鱷所製成之皮包,因此該皮包當場被查扣,A女亦遭移送法辦。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A女購買的皮包經鑑定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皮所製成,是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故A女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檢附符合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會員國規定之出口許可證影本,或輸出國、再輸出國核發之產地證明書或同意輸出文件影本,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初審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依規定辦理輸入手續。A女未經申請許可,即將該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皮所製成的皮包購買並攜回臺灣,是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
因此,出國購買野生動物製品,最好還是購買有相關證明文件之物品,以免誤觸法網。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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