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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 停車場法修正
總統(11/30)日公布修正「停車場法第27條之1、第32條條文」,未來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而汽車駕駛人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隨節能減碳、環保意識的崛起,電動汽車普及化已逐漸成為社會趨勢,而國內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長,為建置電動車友善的交通環境,新增停車場法第27條之1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的位置停放車輛,若是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新修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此外,公共停車場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的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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