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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 精神衛生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而由專科醫師、護理師、法律專家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審查會,就強制社區治療進行審查。而嚴重病人若常未能配合指示、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消協助,以提升對精神疾病病人的協助與預防。
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而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依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5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此次修正,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且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此外,法院裁定將採參審制,組成成員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等,法院裁定強制住院不得超過六十天。若經兩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的必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在屆滿十四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超過六十天。
現行精神衛生法第42條規定,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五日,而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日起二日內完成。為了配合強制住院後的法院審理作業時間,此次修正將安置期延長為七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三天內完成。至於地方主管機關在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協助事項包括協助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維護現場秩序及人員人身安全,以及載送照護嚴重病人至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的機構或團體接受治療,確保精神病患者人權與兼顧妥善治療及社區服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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