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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犯罪所得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未違憲
關於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憲法法庭(12/2)日作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部分,不生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問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並無牴觸。
有公司因混油案遭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但該公司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已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被司法認定為不法財產之前,人民的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人民信賴其財產受憲法所保障,此等信賴不可被剝奪,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此聲請釋憲。除該公司外,另有六件聲請有相同主張,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指出,沒收犯罪所得,非屬刑罰或類似刑罰。應沒收的犯罪所得,雖以相對總額原則計算其範圍,也不得逕行推斷犯罪所得的沒收具刑罰或類似刑罰性質。因此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其中涉及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問題。
此外,沒收新制是為終止破壞法益的違法行為所生的不法財產秩序。而犯罪所得的產生雖基於違法行為,然而無論該違法行為是否終止、何時終止,也不論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自犯罪所得產生時起,不法財產秩序已然形成,且仍繼續存在至該犯罪所得被剝奪時為止。因此,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雖導致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沒收犯罪所得的規定,適用於該條施行前已發生的犯罪所得,然因不法財產秩序,於該條規定施行後,仍繼續存在,屬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法規範,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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