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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用行車紀錄器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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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15 03:09: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用行車紀錄器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民眾網 2022/12/14 11:11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為了發生行車糾紛的時候可以還原當時事發的現場狀況,許多汽車或機車的駕駛人都會在車上安裝行車紀錄器。而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畫面,除了上面所說的用途以外,也有許多駕駛人用這些畫面來檢舉其他人各式各樣的交通違規,例如日前據報載,就有人因為在公路上被逼車,所以用自己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去舉發他人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最後這名逼車的駕駛被罰了款。這時,不免就有人會問,行車紀錄器不是只應該用來記錄行車畫面而已,甚麼時候變成舉發違規的利器了?這樣開車的時候不是草木皆兵了嗎?

首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各種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對一般人來說,汽車或機車的車牌號碼,並無法當場立即識別車輛的車主或駕駛,因此並不屬於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同時,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又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與利用而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根本不適用個資法,因此,民眾用行車記錄器所錄到的影像畫面,如果只有照到車牌號碼而沒有照到特定人的影像或與其他個人資料,並沒有個資法的適用。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民眾可以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因此,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民眾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但必須附上檢舉人姓名、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等相關資料,否則檢舉不會被受理。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用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車牌號碼當作證據來檢舉交通違規,並沒有違反個資法,只要資料完整,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就會受理。所以,大家路上開車,要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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