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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影視音、綠能、數位公共建設類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影視音、綠能、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及數位建設為適用該法公共建設類別,修正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擴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將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及數位建設納入本法公共建設的範疇。此外,為了引進多元民間參與模式與國際接軌,修正同法第29條,經評估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的公共建設,確認依該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的全部或一部。
財政部說明,由於促參案具有高度公益性、民間機構投資著重效率,為使履約期間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的爭議能儘速解決,本次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條之1,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由該部設置履約爭議調解會,提升訴訟外履約爭議解決機制的效率,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不能合意則調解不成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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