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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黑道藉參選漂白 內政部:妥慎研修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
內政部日前表示,為杜絕黑道藉參選漂白情事,將妥慎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及第27條兩項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規定,以回應各界提出曾犯黑、金、槍、毒者,應限制具有參選資格的期待。
有關犯罪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而這類結構性組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內政部指出,依組織犯罪條例第13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已對於組織犯罪者想藉由參選漂白,有明文限制。
內政部最後表示,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是否也納入限制參選範圍,因犯罪行為態樣、罪刑不一,仍須在限制參選的公益性及參政權保障作衡平考量。為了健全清廉參政的民主選舉制度,將積極推動候選人參選資格修法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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