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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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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26 01:40: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也就是說,公務員原則上不可以兼職(一人不二職原則),依法兼職者亦不得兼領公費(一人不二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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