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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公司及有限合夥等法人結匯申報事宜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
中央銀行於昨(12/26)日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6條、第19條條文」,配合民法調降自然人成年年齡,以及修正「公司」及「有限合夥」結匯申報規定,將於明(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央銀行指出,為配合民法將自然人成年年齡由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新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修正個人名詞定義,而同辦法第6條則調整為未滿十八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的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中央銀行表示,因總公司與所轄分公司及有限合夥與其分支機構皆係屬同一法人,新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針對「公司」及「有限合夥」有關結匯申報規定予以修正,同辦法第19條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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