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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 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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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0 02:29: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 三讀
台灣新生報 2023/01/09 00:00

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並於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施行期間自今(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濟部表示,臺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一環,是國際大廠長期信賴的合作夥伴,具獨特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經濟部提出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臺灣,亦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以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

本次修正案重點,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一一二年度有效稅率應達一二%、一一三年度起應達一五%,但一一三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一二%,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二五%;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五%,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五○%。

有關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六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訂定,並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時滾動修正,另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亦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此外,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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