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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影像犯罪刑責並設下架機制 立法院三讀修正 2 法
立法院前(十)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明定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均可移除下架,並提高兒少性影像相關刑責。
衛生福利部指出,三讀條文增訂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以及保留犯罪網頁一百八十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業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關網頁資料,否則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可限制接取該網站。為與國際接軌,針對兒少性影像,另增訂被害人得於案件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的性影像,由主管機關協助透過資訊系統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上傳的性影像。
衛福部說明,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案件,本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將刑責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至於散布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同條例第38條第1項也修正由三年以下調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條例第39條規定的無條件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此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的被害人,都可以準用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的加害人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同法第23條登記報到查訪規定。該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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