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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兒出嫁後不能擔任派下員 憲法法庭: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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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31 00:21: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兒出嫁後不能擔任派下員 憲法法庭:違憲

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憲法法庭今(十三)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負擔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有派下員及其獨生女死亡後,祭祀公業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並未將該已出嫁的獨生女列為派下員,其子女認為派下員辭世後沒有其他繼承人,依當時的習慣,當然可以繼承派下權,因此提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另有祭祀公業並未有規約規定僅得由同姓子孫為派下員,有異姓的子孫主張他們也有權繼承。均敗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表示,祭祀公業的設立,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規定,其最主要的目的在祭祀祖先、發揚孝道,而就祭祀祖先的香火傳承而言,男系子孫與女系子孫原無本質差異,在現今少子化的趨勢,繼續強予區分,不利祭祀香火傳承;且就承擔祭祀的意願和能力來看,女系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尤已與男系或冠母姓子孫無顯著不同。若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如繼續拒絕設立人的女系子孫,不但不合事理,也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祭祀祖先、傳承香火的初衷目的。國家依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本有義務積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別歧視的傳統或舊慣。

依據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以性別作為得否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標準,或是以有無結婚、是否冠母姓作為標準,均已形成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因此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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