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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審理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重點包含完備營業祕密訴訟保護及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並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及專家參與審判,並藉由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以促進審理效能,同時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及解決實務爭議,為施行十四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
司法院指出,為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新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的目標,且同法第72條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提高刑責。同法第18條同時增訂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
考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新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新增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皆強制律師代理,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此外,為協助法院於新興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的訴訟事件發現真實,並解決證據偏在問題、促進當事人訴訟上武器平等,同法第19條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並引進查專家證人制度,以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而為紛爭解決一次性,此次修正也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避免裁判歧異。
司法院最後表示,為促進審理效能,新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並降低被害人舉證的證明度,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此次修正也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及增訂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對於保障被害人的權益部分,同法第66條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為解決實務爭議,同時也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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