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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政治活動 行政院通過政黨法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之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為政黨負責人,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並增訂政黨違規併罰負責人等相關規定,以強化負責人監督的責任。
內政部表示,為了防範境外勢力干預我國政治活動,草案第7條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犯罪並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另配合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也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將政黨負責人的年齡資格下修為十八歲,且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以健全政黨政治發展。
考量到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等禁止或強制規定受裁罰時,因其名下無財產,導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為使政黨依法申報,其財務應予公開並受公眾之高度監督,故草案第19條、37條之1及40條對於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違反規定者,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負責人罰鍰,課予負責人監督管理的義務。此外,由於政黨的組織運作與動員須有相當人數始能確保其功能能正常運行,而部分政黨黨員嚴重流失,僅以少數黨員或代表營造運作假象,已背離民主原則,因此,草案第15條,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一百人;有黨員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行使原黨員大會職權;同時為確保政黨內部的民主化,避免少數黨員決定黨內重大事項,影響多數黨員權益,同時並規定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行政院最後表示,為提升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草案第22條規定每年政黨補助金應有百分之五用以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參與政治活動。此外,草案第30條及第30條之1增訂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以完善解散及廢止備案的機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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