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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專業人才及配偶子女居留規定 行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在招攬優質人才來臺、增進移民的人權保障,並且強化人流安全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為了因應日益增加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草案第7條之1增訂外國人非法入國或無戶籍國民、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者出國(境),或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活動或營利者的相關禁止規定,草案第72條之1並提高相關罰則。至於草案第38條之4則增訂可聲請法院再延長收容的情形、收容替代處分的事項、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經再次收容者,再次收容的期間重行起算,及停止收容的情形;又於草案第74條之1增訂藏匿、隱避或容留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的罰則,並提高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鍰。
另外,基於家庭團聚權及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也因應外籍配偶撫育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放寬外籍配偶在臺居留規定,草案第23條增訂配偶死亡時為有戶籍國民,且未再婚,或外國人曾為有戶籍國民的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可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人民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原則上不得恣意限制,因此草案第29條修正在臺合法停留及居留的外國人得參加請願及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另為配合律師法第21條第2項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增訂律師得辦理移民服務,草案也一併修正相關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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