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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鉅額理賠又遭開罰 金管會指出 5 缺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七)日針對六家保險公司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也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且銷售中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屬防疫險商品銷售前、中、後的風險控管均有缺失,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各核處罰鍰一百八十萬元,並請其議處失職人員具報。
金管會指出,有六家產險公司在疫情期間,在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的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且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具有嚴重的缺失。此外,部分公司費率釐訂僅參考未發展完全的損失經驗,且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銷售中也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重新檢討評估風險並採取措施,未充分發揮評估控管風險的功能,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
金管會表示,考量六家公司已提出具體內控改善措施並積極執行,且持續依約履行保險責任,維護保戶權益,同時就財務影響陸續增資以為因應,發揮安定社會的功能,因此各核處一百八十萬元罰鍰。該會更提醒,保險公司應落實保險商品管理,於銷售前應建立保險商品的風險控管機制,銷售後並應定期檢視通路的管理。且保險公司精算、核保、理賠及風險管理等人員及部門,應發揮各該專業功能,落實保險商品銷售前、中、後風險控管,並定期將相關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落實風險管理與課責機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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