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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昨(十七)日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減少移動污染源以改善空氣品質,延長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底。
財政部指出,配合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2條第4款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新修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第4款第2目有關老舊大型車的定義,增列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環保署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的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的大型車。
財政部說明,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所規定的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的適用期限,也配合延長四年至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外,考量108年6月13日修正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將每輛新大型車可以減徵貨物稅的限額由新臺幣五萬元提高至四十萬元,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前已符合租稅優惠要件的舊案,此類案件減徵退還貨物稅的申請期限已屆,本次修正一併刪除相關過渡條款。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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