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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視訊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 人民團體法三讀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人民團體可以在章程中修訂以視訊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以因應團體會務所需,同時增訂人民團體名稱限制,避免民眾混淆。
內政部指出,考量現今國內科技進步、網路基礎建設完整,透過視訊會議方式開會已可達到相互討論共聞、共識、共決的會議效果,與民眾親自出席參與無異,因此,於現行人民團體法第25條增訂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該部也提醒,人民團體在採用新的會議形式時,也要注意出席簽到、表決紀錄的確認與留存,以佐證會議及決議的效力。
此外,為了避免造成混淆,使社會大眾受到欺騙,現行人民團體法第7條於此次修法也增訂人民團體的名稱不可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類似的規定,以避免造成民眾混淆或誤信。未來仍將持續配合社會的進步,隨時檢討人民團體法相關法令規定,以落實憲法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權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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