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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開發單位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來源 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措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4點」,新增從農業部門及運輸部門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的來源項目,以提高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意願,使抵換量來源更為廣泛,加速溫室氣體減量力道及解決開發單位增量抵換需求。
環保署指出,考量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生物質為燃料具農業部門減量效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4點於抵換來源增訂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生物質為燃料所減少的排放量。
此外,考量汰換漁船舊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集魚燈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具農業部門減量效益,且汰換老舊汽車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具運輸部門減量效益,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4點也同時增訂抵換來源,提高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意願,並使農業部門及運輸部門的抵換量來源更為廣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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