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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士與鬼神需要遵守哪些律法
道教的律法與世俗的律法不同,世俗律法規範的物件是所有的民眾,而道教律法約束的物件則是道士與鬼神。
刑罰對象
從這些律文中可以看出,如果神靈不能盡自己的職責,或怠忽職守,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太真玉帝四極明科經》記載:
太玄都四極明科曰:諸受五帝四司三官都校之位,不任正局,稽殆虧略,替忽天典,廢閑王事,糾罰不錄,怨靈稱枉,濫天不理,皆赳削正真之爵,退補都統書吏三千六百年,有勤進號。
“替忽天典”是指神靈在傳授經典時不慎重,“糾罰不錄”則是指神靈在考校三界功過時不公正,都是指神靈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職責,神靈在犯有這些過錯時會受到處罰。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中也有一些與神靈有關的律文,涉及神靈能否幫助法師行科儀法術救濟人民:
諸蝗蟲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穡,本地分神眾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事幹天曹時行年災,許其章表奏聞。
當有災害時,如果本地分管的神靈不能幫法師救濟民眾,驅邪院差將吏幫助救濟,如有違背者將受到處罰。
對道士各種行為的規範,與道士有關的律法主要有三種:
首先,是與道士日常行為有關的律文,它們占道教律法中最大的一部分,這一部分律文主要對道士的日常行為進行規範,要求他們行為舉止合乎禮儀、尊重老師、品德高尚等。例如早期正一經《玄都律文》曰:
寬和忠孝,恭敬朝修,淡泊慈仁,畜孝篤信,思義所行。不如律,罰算七紀。
其次,是對道士在行道教的科儀法術時行為進行規範的律法條文。這一部分律法條文主要出現在正一派經典中,如《玄都律文》中說:
道士、女官、主者,誅罰邪偽,清甯四海,受民以禮,養育群生,三會吉日,質對天官,教化愚俗,布散功德,使人鬼相應。而比者眾官烹殺畜生,以供廚會,不合冥法。殺生求生,去生遠矣。犯者殃及後世,主者罰算一紀。
“廚會”屬於正一派的科儀,此處對道士、女官等在“廚會”時行為的規範,屬於對他們行科儀時行為的規範。《玄都律文》還有一些類似的律文,如“章表律”中有對法師行上章科儀時行為的規範。
最後,是對道士修行時的行為進行規範的律法條文。這一部分的律文也較為普遍。例如《洞玄靈寶長夜之府九幽玉匱明真科》中有鼓勵人修道的律文,認為人如果勤奮修煉就會飛升成仙:
明真科曰:生世好學,修行經教,吞精咽熟,……,積功布德,名書上清。致得屍解下仙,遊行五嶽。後生人中,更受經法……,克得上仙,白日飛行,位及高真。
與鬼怪有關的律文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中收錄了為禍人間鬼怪的處罰律例,例如:
諸孤露無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纏繞生人有所求者,流一千里。傷人命者,滅形。委是家親眷屬,逐時有關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撰祭享,善功為報,化諭遣退。若受祭享福力後,依前為害生人者,送東嶽,於下鬼籍中拘系。
上面這段律文是對為禍人間鬼怪的處罰,若邪鬼纏人,就要將它們流放一千里,危害了人命則要將其滅形;如果鬼怪興妖作祟,要判其杖擊或徒刑,經法師驅遣後還不離去將處死等。
來源: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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