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2-26
- 最後登錄
- 2025-8-29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51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1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住宅租賃一律適用消保法 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總統(2/8)日公布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周延租屋保障,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擴大租屋資訊揭露透明,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
由於租屋市場的房東普遍經常反覆出租住宅,所訂定租賃契約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消費關係,租約若有違反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房客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房東不予改善時將受處罰,若遇有租約爭議,也可向消保官申請調解。但在少數房東是第一次出租住宅的情形,所訂定的租賃契約因不屬消費關係,將無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考量一般民眾難以區分租約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關係,新修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另外,住宅包租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使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新修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增訂包租業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否則將依同條例第38條之2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另也明定申報登陸資訊不實的罰則。而針對包租及代管業應按季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予地方政府的規定,同條例第34條第1項也修正期程縮短為訂約後三十日內提供,推動租屋資訊透明化。
來源:法源法律網
|
|